轉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6〕57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校: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關于“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要求,現就做好我省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省內高校、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下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和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可申請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
(二)殘疾畢業生;
(三)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
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創業愿望的畢業生,不列入補貼對象;求職創業補貼每人只能申領一次,不重復享受。
二、發放原則、標準和列支渠道
(一)發放原則。堅持自愿申請、公開公正、屬地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二)發放標準。按2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放。
(三)列支渠道。從2016年起,求職創業補貼采取屬地管理原則。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所需經費直接從院校所在設區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申領發放程序
根據《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社〔2015〕4號),求職創業補貼具體申領發放程序為:
(一)畢業生個人申請(3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自愿向所在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兩份;
2、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一項即可):經年審的本人家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如畢業生本人不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內,需附所在家庭戶口簿復印件)或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原件一份(低保家庭畢業生提供);本人《殘疾人證》復印件或所在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明原件一份(殘疾畢業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復印件(助學貸款畢業生提供);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
(二)各院校初審、公示、匯總上報(4月30日前)。各院校按照補貼對象條件,對申請補貼畢業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保材料真實、合規、完整,并將初審通過人員名單在本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各院校匯總相關材料后報送所在設區市人社局(聯系方式見附件2)。報送材料包括:1、《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匯總表》(見附件3)一份;2、《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統計表》(見附件4)一份;3、申請人本人填寫的《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份;4、學校正式公函一份(戶名、開戶行、賬號)。
(三)人社部門審核及資金撥付(5月底)。各設區市人社局受理各院校報送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各設區市財政局及時按規定撥付資金。
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完成后,請各設區市人社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將《各設區市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統計表》(附件5)報送省人社廳。其中,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情況報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情況報省技工教育中心。
四、工作要求
各設區市人社局、財政局、各院校要高度重視,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各設區市人社局和院校要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對相關舉報投訴,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院校認真核查。對經查實虛報冒領求職創業補貼的畢業生,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并由院校將不良記錄記入本人學籍檔案。畢業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殘聯部門、有關院校出具虛假證明,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工作中有什么問題,請直接與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和省技工教育中心聯系。
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
聯 系 人:蘇武
聯系電話:0591-87565225
電子郵箱:bys@fjrs.gov.cn
監督舉報電話:0591-87565225
省技工教育中心
聯 系 人:洪本龍
聯系電話:0591-87279387
電子郵箱:530587365@QQ.com
監督舉報電話:0591-87279387
附件:1.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
2.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匯總表
3.福建省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統計表
4.設區市人社局求職創業補貼工作聯系方式
5.各設區市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統計表
(相關表格請到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http://www.fjbys.gov.cn/gsgg/tz/201602/t20160226_21564.htm)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6年2月18日